既有建筑的抗灾害能力宜从结构体系、构件布置、连接和构造、承载力、防灾减灾和防护措施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可确定作用的地震、台风、雨雪和水灾等自然灾害,宜通过结构安全性校核评定其抗灾害能力;对发生在结构局部的爆炸、撞击、火灾等偶然作用,宜通过评价其减小偶然作用及作用效应的措施、结构不发生与其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和减小偶然作用影响范围措施等评定其抗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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